安 徽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建市函〔2009〕619号
关于加强监理工程师注册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省管试点县建委:
2006年实施新的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以来,监理工程师注册预审工作下放至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但在实际工作中,少数市(县)疏于对申报材料的审查和原件核实,导致了我省监理工程师注册办件省级初审不合格时有发生,并存在举报现象。为提高我省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预审工作质量,落实审查责任,根据有关法规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要求,现就加强我省监理工程师注册预审工作要求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监理工程师注册预审责任意识,实行专人负责制和集中上报制
1、落实原件审核专人负责制。为加强对监理工程师注册预审的监管,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增强申报材料原件审核人责任意识,各市(县)在12月31日前将原件审核负责人签名字样和审核公章印样,按附件一要求填写打印后,扫描形成电子档统一发送我厅(邮箱地址:ahwg.jl@163.com)。自2010年1月1日后,所有未提交审核负责人信息的市(县),暂不受理其所在市(县)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
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各市(县)审核注册监理工程师申请材料时,除需填写好《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理工程师注册预审单》(可通过登陆www.act.org.cn行政许可栏目下载打印)外,原件具审人必须在书面申请材料复印件的每一页签署“原件已核”意见,并对审核结果负责。
省直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申报材料原件由我厅政务中心窗口审核。
2、实行注册申请材料集中上报制。
各市(县)向我厅报送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资料时,必须由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预审上报文件(函)。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资料受理的最新要求,本次增加了对注册监理工程师近三年内执业过程中,有无因执业过失造成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事故,以及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方面的考核。上述内容必须在预审上报文件(函)说明,如存在上述问题,需附上质量、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以及已经受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注明上述情况和不出具上报文件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不予受理。
二、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预审工作要求
为统一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审核标准,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审核:
1、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工作规程》(原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建市监函[2006]28号)延续注册申报材料要求办理。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在注册有效期满后,其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自动失效。需继续执业的,应由其所在单位重新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并提供重新初始注册继续教育证明。
2、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与变更注册不能同时进行。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须在申请延续注册之前2个月提出。在原单位取得的延续注册继续教育证明,在新单位参加延续注册时有效。
3、受理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时,应核查申请人是否满足延续注册继续教育专业和学时的要求。申请延续注册,其继续教育手册中注册专业选修课应与注册专业一致。若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有两个专业,而延续注册继续教育只参加了一个专业的继续教育,审查时只能同意相应的一个注册专业,如两个专业都不一致,则延续注册不予审查通过。
三、监理工程师注册申报材料及装订顺序要求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理工程师注册申报材料受理的要求,对注册所需附件材料按附件二要求和顺序装订。
附件:1、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预审负责人备案表
2、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及装订顺序要求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抄送:厅驻省政务中心窗口,各市建管处(局),省建设监理协 会,省直建设工程监理企业。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09年12月25日印发
印数:40份 文印:占志梅 校对:戴伟力
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监理工程师注册审核责任人情况登记表.xls
附件二.doc